|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违法类型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基准 |
| 个体 | 单位 |
| 税务登记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 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下同)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 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 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一般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 1万元以下的 | 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 1万元, 但在2万元以下的 | 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 2万元的 | 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2000元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账簿凭证管理类 | 7.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非法印制、 转借、 倒卖、 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 转借、 倒卖、 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印制、 转借、 倒卖、 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10份以下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印制、 转借、 倒卖、 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非法印制、 转借、 倒卖、 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 51份以上的 | 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税控装置, 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纳税申报类 |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正常状态,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正常状态,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但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或两次以上违反的 | 20元*违法次数 | 100元*违法次数 |
| 一般 | 非正常状态, 无欠缴税款、 滞纳金及罚款的 | 50元 | 1000元 |
| 较重 | 非正常状态, 欠缴税款、 滞纳金及罚款合计在 5万元以下的 | 200元 | 2000元 |
| 严重 | 非正常状态, 欠缴税款、 滞纳金及罚款合计超过 5万元,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对于行政相对人非正常状态期间的违法行为可合并处理。 |
| 1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但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或两次以上违反的 | 20元*违法次数 | 100元*违法次数 |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 10万元以下的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 1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 100万元, 但在500万元以下的 | 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 | 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税款征收类 | 15.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 |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 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 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二十, 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5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或者逃避、 拒绝检查的,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提高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 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 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 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
| 16.逃避追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 |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超过 5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 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逃税行为的 | 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7.骗取出口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 | 骗取税款不满 5万元的 |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较重 | 骗取税款 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严重 | 骗取税款 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骗取税款 250万元以上, 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18.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未构成犯罪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且主动缴纳税款、 滞纳金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 未缴纳税款、 滞纳金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 或五年内两次以上实施抗税行为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9.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 代收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滞纳金;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 | 可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超过 1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可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20.纳税人拒绝代扣、 代收税款, 且经税务机关追缴拒不缴纳的 | 严重 | 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 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 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2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金额在 10万元以下的 |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金额超过 1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 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2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应扣未扣、 应收不收税款 10万元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应扣未扣、 应收不收税款超过 1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应扣未扣、 应收不收税款超过 100万元的, 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 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2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 滞纳金外,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未缴、 少缴税款 1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 少缴税款超过 1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 少缴税款超过 100万元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24.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发票、 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其未缴、 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发票、 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 可以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导致未缴、 少缴或骗取税款不满 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导致未缴、 少缴或骗取税款 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税务检查类 | 25.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 不如实反映情况,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 录音、 录像、 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 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 配合检查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拒不改正, 拒不接受检查, 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资料的 | 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移、 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或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的 | 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6.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 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 有关单位拒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到车站、 码头、 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 有关单位拒绝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 配合检查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拒不改正、 拒不配合检查的 | 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挠检查的 | 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7.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造成税款流失的,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 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 1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 10万元, 但在5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 50万元的 | 对单位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8.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 2000元以下,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 2000元, 但在10万元以下的; 或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 10万元, 但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应开未开金额超过 5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9.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 10份以下,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发票份数在 11份以上50份以下, 或在10份以下但不属于轻微阶次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发票份数在 51份以上, 但在100份以下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份数超过 100份或拒不改正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 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没有违法所得,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属于轻微阶次,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1.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未按规定保存、 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改正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 15日以内未改正的, 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2.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 50份以下, 且没有违法所得,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3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一般 | 发票份数在 51份以上100份以下, 或在50份以下但不属于轻微阶次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较重 | 发票份数在 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处 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5.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 3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严重 | 发票份数超过 200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 38.未按规定携带、 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以及携带、 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定额发票 | 处票面金额 3%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非定额发票, 份数在 200份以下的 | 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9..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较重 | 非定额发票, 份数在 201份以上2000份以下的 | 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非定额发票, 份数在 2001份以上的,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虚开金额在 1万元以下的 | 涉案发票为专用发票的, 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案发票为普通发票的, 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1.非法代开发票 | 较重 |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 1万元, 但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 50万元的 | 处 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2.未经有权机关指定, 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作案工具; 并处 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 2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3.私自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 没收作案工具; 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 2万元以下的 |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 但在5万元以下的 |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5万元的 | 销毁私自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并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44.伪造、 变造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普通发票 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 严重 | 普通发票 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但在10万元以下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 但在20万元以下的 |
| 特别严重 | 普通发票 101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 销毁伪造变造的发票,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51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 |
| 45.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 1万元以下的 |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1万元, 但在3万元以下的 |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的 | 没收、 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6.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 存放、 携带、 邮寄、 运输的。 | 一般 | 普通发票 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下的 | 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 |
| 严重 | 普通发票 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 存放、 携带、 邮寄、 运输 |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份以上25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 但在10万元以下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份以上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 但在20万元以下的 |
| 特别严重 | 普通发票 101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 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
| 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51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 |
| 48.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 1万元以下的 | 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1万元, 但在3万元以下的 | 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 3万元的 | 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4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 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不超过 5万元的 | 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 骗取的税款 5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导致未缴、 少缴或骗取税款金额 5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未缴、 少缴、 骗取的税款 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已按其他条款规定处罚的, 不再重复处罚; 未按前述规定处罚的, 可选择适用其他条款规定处罚或者按本条规定处罚 |
| 5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份数在 10份以下, 且没有违法所得, 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份数在 11份以上50份以下, 或在10份以下但不属于轻微阶次的 | 处 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份数在 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 50元以2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份数超过 100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纳税担保类 | 51.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属于经营行为, 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 且担保金额超过十万元的 | 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2.非法为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 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超过十万元的 | 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3.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 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 50万元, 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